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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0认证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向认监委提出投诉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 有清晰的被投诉方;
(二) 有详细的投诉现实;
(三) 与投诉人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认监委法令部接到投诉后,应当进行开始核实。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许终止受理:
(一)法院、裁定安排或许其他行政机关现已受理或许处理的;
(二)投诉的现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许与现实不符的;
(三)不属于认证认可作业领域的。
第二十四条 投诉契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投诉案子立案登记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则受理案子。
第二十五条 认监委能够将收到的投诉案子托付认可安排或许当地质检行政部分进行处理。承受托付的安排或许部分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认监委法令部。
第二十六条 处理投诉案子,认监委认为有必要搜集依据的,能够依据法令、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则,自行搜集依据或许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有关方面应当合作,照实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七条 认监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议。
第二十八条 对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认监委能够作出通报批评、暂停相关资历等处理决议。
对一般的违规行为,由承办业务监管部分提出处理决议的主张,交法令部会签后,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阅签发。 对重大的违规行为,由案子处理作业小组提出处理决议的主张,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阅签发。.
第二十九条 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由认监委移送当地质检行政部分进行处理。当地质检行政部分应当及时将查办状况报认监委。
第三十条 对投诉案子作出处理后,有清晰的投诉人的,承办人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ISO9000认证申述、投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法令部应当定时查看申述、投诉案子的处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认监委应当树立和健全申述、投诉档案管理准则。申述、投诉案子结案后7日内,承办人应当将申述、投诉档案移送法令部。
档案的保管期,能够依据申述、投诉的重要性和保存价值断定。
第三十三条 认监委应当树立申述、投诉处理信息统计准则。
第三十四条 担任处理申述、投诉案子的作业人员,与申述、投诉事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
第三十五条 担任处理申述、投诉的作业人员对涉及到任何与申述、投诉案子有关的非揭露状况负有保密职责。
第五章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申述,是指当事人直承遭到有关认证认可作业安排作出决议的影响时提出的贰言。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任何安排和个人认为有关认证认可作业安排、人员或获证安排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告发。
本办法所称认证认可作业安排,是指从事认证认可作业的认可/注册安排、认证安排、认证咨询安排、认证训练安排、以及相关的检测、查验安排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认监委担任解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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